赵某被海安公安带走的当天,办案人员连夜要求其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账户上的钱转走。
据负责财务的人回忆说:“当时他们让我转钱,我说我不能转,他们说不转就给我戴上银手镯(手铐)一起带走。”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公司账户上的一千多万元被陆续转走。家属极其不理解,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应该是查封,海安公安跨江抓人并连夜要求转钱,有“办案为钱”之嫌。
更不可思议的是,该案在侦查早期,海安公安还组织海安市检察院和海安市法院进行联合会商,研究处理意见,将该案定性为“传销”,家属对此表示,这是典型的未审先判,“案件尚未开庭,结论甚至罪名都定好了。”
除了会商,海安公安曾发函至常熟、张家港等地,要求当地公安对其余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常熟警方对涉案人员作出“不算犯罪”的认定,张家港公安则直接将移交线索函原件退回。
在属地公安和异地公安均认为不够罪的前提下,海安公检法仍强推该案。
2025年3月17日,赵某、夏某某、马某某被江苏省海安法院认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九个月和五年。
同样的法律,隔一条江咋就变了形?
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系错案,并列举出一审判决中存在的十大问题或错误。
目前,该案在南通中院二审,庭审已结束,尚未宣判,家属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跨江而来的公安
2017年前后,赵某创办了德慧国学馆,后改成德慧书院。
2019年,德慧书院更名为圣知书院。这年的8月6日,约700人参加了圣知书院的开业典礼。出席开业典礼的,不乏政商界人士,还有不少国学讲师。
圣知书院的宣传片提到,该书院以“传承国学经典、弘扬传统文化”为己任,秉承“修心养德让人生更加圆满”的信念,致力于易经文化的现代化应用,为企业和家庭提供环境策划、乔迁、婚嫁良辰择取等咨询服务。为了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书院开设“国学智慧培训”等系列课程,让大家在经典文化的熏陶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从而开启幸福美满的人生路。
宣传片还提到由5位“名师”担任圣知书院的名誉院长和院长,其中头衔最响亮的有中国四大演讲家之一的刘某、中国风水协会的陈某某、国际易联易经委员会的赵某某。
家属称,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圣知书院只被投诉、举报过一次,而且系误会。书院的课堂纪律要求,上课期间手机需关机或静音,一对老年夫妇来上课,由于子女联系不上,误认为父母被骗进传销或什么组织,遂报警。当地公安等部门到书院调查后,认为书院的经营不涉及传销,是合法的,这让赵、夏、马等人更加放心继续经营。
2023年6月27日下午5点半左右,圣知书院赵某、夏某某、马某某和员工正在开会,大家准备6点散会后一起吃晚饭。
突然,一群身穿制服的警察冲进来将所有人带走。
次日,赵、夏、马等人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趋利执法之嫌
从张家港到海安,中间隔着一条江。家属称,圣知书院的注册、经营地和课程授课地均在张家港,海安公安跨江办案,有远洋捕捞和趋利执法之嫌。
这是因为,办案人员从海安跨江到张家港抓人后,连夜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到指定账户,如果不转就要被铐上带走。
在这情况下,赵某公司账上的1000多万,被陆续全部转走。
抓人当晚强制要求财务转钱,这颠覆了家属的认知,“案件还处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账户应该是采取冻结,海安公安强制让财务人员连夜转钱,不得不让人怀疑他们跨江而来的目的,是为钱而来。”
而且,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让家属交钱取保,“他们当时要我交六七百万,最后谈到400万,我们同意了。”这位家属说,他向亲朋好友借了400万交到海安公安指定账户后,海安公安却说案件已经移交给检察院,那边不同意取保。
家属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这400万“赃款”全部进入海安市财政局结算中心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没有报案人的传销案
这起传销案并没有报案人,线索系海安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
该案2024年1月份起诉到法院,同年3月份第1次开庭。据家属介绍,第1次开庭之后,不知是什么原因,检察院先后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之后海安市检察院又作出变更起诉,但变更起诉仅仅是将认定的人数由2990人变更为2995人,其他的没有任何变化。直到2025年1月,该案才第2次开庭,这中间说明了什么问题?
一审庭审中,赵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持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书院的层级实际上是二级,没有超过三级,起诉书认定十二层级不合理;2.曾有当地公安和市场监督局去书院查后,认为书院的经营是合法的,其几人才继续经营。3.768元不是入门费,学员得到了相应课程及物超所值的服务。4.768元学员没有推荐返利,学员听完课如果不满意可以无理由退款。5.书院收到学员的费用后提供了等价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公开、透明,不存在欺诈。6.学员大多数是一些知识分子、企业家、老板,辨别能力较高,所谓的骗取钱财,只是公诉人主观认为,其本人并没有搞所谓的个人崇拜、洗脑、精神控制。
另外,赵某等人解释,学员花768元上实战班,只是获得相应的课程内容,没有提成资格,听完课不满意还可以无理由退款,这不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入门费。
圣知书院的五个课程套餐中,只有达到传承人套餐级别且与书院签订协议后,才能通过介绍学员获得提成,其他套餐级别的学员即使介绍一个传承人,也无法获得任何提成,传销的金字塔结构在此处已断裂。
其他套餐级别的学员介绍他人来书院学习,完全出于对课程的认可,不是参与传销活动,不应算入传销层级和人数。
分院或运营中心属书院分支机构,承担职能性工作,获得的5%服务费是工作报酬,非传销活动抽成;事业部经理和助教是公司内部职工,有固定工作职责,其获得的均属劳动报酬,非传销抽成。
2025年3月17日,海安法院作出判决,赵某、夏某某、马某某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获刑六年六个月、五年九个月和五年。

未成年人交钱还没来听课
也被认定为参与传销活动
据家属介绍,一审判决书认定的2995名“会员”中,仅有288人为传承人,其中140人签署合作协议。
这当中的大多数人,只是缴纳几百元听了一场为期三天两夜的课程。他们并没有获得返利资格,也没有介绍他人,但他们仍被计算为“传销参与者”。
在报名听课的学员中,还有不少是未成年人,这些孩子的家长只是在假期给他们交了学费,甚至还没来得及来上课、学习国学知识,也被确认为参与传销活动。
赵某在庭上陈述:我们请律师论证过,为了避免做成传销,只保留传承人有返利资格。听课者都是自愿缴费,没有被发展下线的义务。
一位女学员在笔录中说:“花768元上课,听完觉得挺好。”另一位学员说:“有收获,也学到了东西。”
而且,书院提供退费服务,部分不满意的学员获得了退款。但在判决书中,这些都被视为“变相吸收会员费”。
饱受质疑的“专项审核报告”
庭审中,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专项审核报告》。
该报告称,通过银行流水、支付宝记录、后台数据分析,认定涉案金额3398万元,下线层级达十二级。
但辩护律师质疑:报告出具时间晚于委托期限,数据来源不明,而且海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是《鉴定聘请书》,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专项审核报告》,这说明《专项审核报告》不具备证据资格。
报告中使用的九个银行账户,并非全部为被告控制;部分流水包括教材销售、场地租赁、游学活动费用等合法收入。
此外,报告存在两份版本,文号相同但数据不同,一份显示“下线人数32人”,另一份显示“52人”。
辩护人多次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未予采纳。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公安聘请的机构越权统计,报告既非法定鉴定机构出具,也缺乏链条凭证。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却存在明显瑕疵。
家属:该案程序违法
家属称,该案存在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
海安市公安局在侦查早期,组织海安市检察院和海安市法院进行联合会商,海安法检在没有看到完整的证据也没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任何辩护的情况下,竟然直接定性本案涉嫌传销。
这意味着海安市检察院在逮捕和起诉阶段未独立履行职责,海安市法院存在未审先判、 开庭审理之前就已经先行定性等问题。
2025年9月19日,该案二审再次开庭。据旁听者回忆,庭审中,检方新出具了一份海安警方作的“案情介绍”,提到该案曾有“公检法会商”的情形。
家属认为,这起案件的症结,不止于传销与否,而是更在于司法程序的独立与边界。会商制度渗透办案流程,检察院、法院与公安机关形成共识,这样一来,法律的制衡就被削弱。
辩护律师当庭申请法院调取参会人员名单,以便确认一审是否存在“该回避未回避”的程序违法情形。
但负责二审的南通中院,未就该问题当场或庭后给出任何回应。
家属认为,基于存在公检法三家会商情形,该案应该发回重审。
辩护律师:一审判决中的十大问题或错误
针对一审判决,辩护律师提出了十大问题或错误。
1.将发展客户混淆为发展会员或发展下线。
所有的商业模式都追求扩大营业额,都追求扩大用户版图。客户越多自然营业额越大,但发展客户不等于发展会员。本案的重点在于销售产品和服务,一审判决书,片面强调“为了不断发展新会员”、“不断吸引人员加入”、“引诱会员不断缴费”等,却只字不提赵某每个月都是十几场甚至二十几场课程的事实,只字不提赵某为大量客户提供看风水、测八字等服务的事实。甚至将书院销售书籍、风水摆件、铜葫芦以及赵某提供游学、祈福、收受亲传弟子的费用一律定性为违法犯罪所得。
2.将套餐费混淆为会员费。
易经国学智慧实战班768元是课程套餐费用,不是会员费,更不是入会门槛。768、9999、31688和76888这四种价格对应着四个套餐种类,每个套餐种类对应着不同的课程和不同的服务。即便购买某一个套餐种类能获得一种会员资格,但该会员资格的主要权利是听课或者享受赵某提供的服务,并非直接绑定销售提成资格。
四种套餐中,只有传承人套餐购买者有资格获得销售提成,且并非所有的传承人套餐购买者都能自动获得代理和销售提成资格,而是必须跟书院签订代理协议才能获得销售提成资格。而传承人套餐购买者,很多都没有签订代理协议。有大量的用户购买传承人套餐只是想深度学习课程和享受服务,并不想自己销售课程赚钱,比如卷5P28页颜某某证称“单纯就是为了学数字学,改运势这么简单”,卷6P39李某某证称“我只是对国学、易经、数字等内容感兴趣才购买的传承人套餐”。这样的证据非常之多。
3.将销售提成混淆为传销返利所得。
销售人员按照销售业绩提成是业界常态,购买传承人套餐的高级别客户或学员,在签订代理协议后,可以成为书院的销售代理人。成功销售课程或服务套餐后,销售者可以就其自己的销售额拿到一定比例的提成,不能就其他人员的销售业绩进行提成,这是将本案与传销返利区别开来的关键。传承人中的代理人只能就自己本人的销售额进行提成,不能就客户的销售额进行提成,这是本案的核心关键事实。
4.将劳动报酬混淆为传销返利所得。
事业部负责人和助教是书院的正式员工。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在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地;(2)每个月需要打卡22天到26天,每天需要工作8小时;(3)书院考核后给底薪,缴纳社保;(4)工作职责由书院设定;(5)主要工作是服务学员,包括:辅导学员的知识点,跟踪学员的学习进度和服务进度,根据学员学习进度安排不同的课程,通知学员每月来书院上课,负责开课场地的布置,课堂期间学员疑惑解答,定期举办沙龙帮助学员成长等。两者的工作是服务已经购买课程套餐的学员,而非向非学员销售课程;(6)需要定期参加书院举办的早会、夕会和团建。
事业部负责人和助教获得的2%-3%提成实际上是绩效工资、劳动报酬。这些报酬的获得依据是自己付出的劳动,而非销售的课程套餐金额。按照销售金额的固定比例提成是常见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比如房租中介甚至部分执业律师,都是按自己的营业额进行提成。
5.将运营补贴混淆为传销返利所得。
分院或运营中心,需要注册法人,需要办理执照,需要租赁固定的办公场所,当然需要一定的运营成本。书院按照净业绩的5%给予分院或运营中心一定的运营补贴,目的是为了帮助支付运营成本。
客观上,甚至还没能覆盖一些运营中心的运营成本。比如南通分院,书院给予的5%的补贴根本不足以覆盖运营成本。
庭审期间,辩护人当庭发问为何书院不给予分院或运营中心固定金额的补贴,上诉人夏某某答复称成本无法精确核算,且分院、运营中心获得补贴的前提是为学员提供了系列服务。
因此,5%的服务费用本质上根本不是返利。二审检察员延续了一审的错误,只看分院负责人拿到了5%的运营补贴,却不看分院负责人的运营支出。只看收入报表,不看支出报表,本质上是选择性认定事实。
6.将购买套餐的消费者混淆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
一审判决认定的会员2995人,实际上是购买套餐的人员。2995人中的大约95%除了花钱听课或购买专项服务外,没有从事其他任何的活动,他们只是普通的消费者,根本不是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如果将这样的消费者定性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明显违背常识,将不正当的扩大法律的打击面。
7.将邀约的层级混淆为传销的层级。
《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28日“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二批)”明确载明:“传销犯罪中的层级认定不能仅根据名称、形式进行判断,而需要把握层级认定的核心,即身份、层级关系的认定应当关联计酬或者返利”。
国内研究传销犯罪的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印波教授在《社交电商模式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合规监管优化》(载《清华法学》2024 年第 3 期)P28页,对于传销层级有如此表述:“有观点以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层级数作为认定标准……而更多观点则以利益计提关系作为认定层级标准”。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以及《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28日“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二批)”的内容以及印波教授的学术观点,可以总结出刑法中的“传销层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发展下线;(2)能够从下线处返利;(3)自然人而非单位、法人。对照这个标准,以任何一个传承人为起点,本案的销售提成层级都只有两层,不足三层。
海安市公安局根据自己的侦查、指控逻辑,认定常熟的季某某、曹某某、薛某、毛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周某某等人涉嫌传销犯罪,并将犯罪线索和案件证据移交常熟市公安局,后者经过审查核实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三级以上的返利层级,认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人员涉嫌传销犯罪。
也就是说,海安市公安局的侦控逻辑,常熟市公安局不予认可,意见完全相反。本案牵涉包括张家港在内的多个县市,但除了海安,没有其他任何地方对本案运营模式进行惩处。
本案一审认定的12级传销层级,实质上只是12个邀约层级。一审判决严重的错误理解了传销层级的定义,公安机关绘制的所谓层级图在法律上毫无意义。
8.错误的认定了不存在的“团队奖励”。
一审判决书P10认定“传承人还可以成立团队,团队每月销售达到一定金额可按比例获得团队奖励”,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经过二审法庭调查,赵某和夏某某两人均称书院根本不存在有关传承人可以成立团队以及发放团队奖励的规章制度。在实际运营层面,也没有任何传承人以团队名义跟书院进行过结算,书院也没有给任何传承人发放过团队奖励。书院财务人员邵某某在侦察卷三P10的证言中亦称,其不清楚传承人团队奖的事情,老板没有给他安排过这块工作。事业部负责人之一杨某某供称“传承人只有其发展人员的35%提成拿,其他的没有收入,传承人不可以组建自己的团队”。
南通运营中心负责人张某某虽然在笔录中提到过团队运营奖,但又称他自己从来没有拿到过,也没看到有其他人拿到过。在案的电子证据也不支持“团队奖励”这样的事实。所以,千万别再断言一审认定的事实正确。
9.对事实进行曲意修饰、任意裁剪。
一审判决书P10认定“在授课过程中对参与人员进行洗脑,宣称会员可以通过改号码、改姓名、看风水等方式改变人生运势,继而引诱会员不断缴纳高额费用购买包括改名、看风水等服务在内的更高等级会员套餐”。短短一句话,充满了主观臆断、移花接木、恶意曲解和逻辑矛盾。
“洗脑”一词极不严谨,根本不应该出现在一份严肃的法院判决书上。任何演讲都是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影响别人的观点。只有采取信息封锁、信息禁闭和精神控制的单一观念灌输才是洗脑。但是购买案涉套餐的学员,上完赵伟的课程后,还可以收看新闻联播,还可以刷爱因斯坦的短视频,可以接收各种不同的信息,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观点,何来“洗脑”之说?
更重要的是,一审判决认定赵某讲课的内容,可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还是仅仅采信了个别人的口供?至少就辩护人阅卷的结果,没有证据可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讲课内容。而且,只有会员才可以改变运势这样违反常识的话,不可能出自赵某之口。
10.一审判决充斥着法官的个人判断,将其本人不信的内容简单地定性为封建迷信。
(1)赵某的身份和证书都是真实的,都是合法注册、运营的机构颁授的。这些证书是赵某具备行业知识的最好证明。
(2)赵某的课程内容并非其自己杜撰或原创,而是来自于公开出版的合法书籍和其他培训机构的讲解。
(3)一审判决书一方面称要对书院的运营模式进行整体判断,另一方面却不对赵某的课程进行整体判断,只是摘取了赵某海量课程中的只言片语加以曲解和放大,明显双标。
(4)风水、命理是一种文化现象,不应该用科学的范畴去看待,更不应该将一种哲学思想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否则出售冥币、纸屋都是诈骗,所有的公祭、祭祀都是封建迷信。
另外,家属认为,本案所有相关人员都处在同一个商业模式之中,要么都构成犯罪,要么都不构成犯罪,圣知书院牵涉到无锡、张家港、常熟、南京多地,目前仅有海安进行了刑事追诉, 其他地方均认为圣知书院不涉及传销。
“这不是因为海安的执法水平有多高, 而是存在利益驱动。”家属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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